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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考场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

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考场规则(试行)

第一条、 学生应携带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时除可携带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或参考书以外,其他所有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否则,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二条、 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发放的考试证或指定座位(学号)就座;将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供监考人员查验;无考试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学生提前交卷后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条、 学生正式答卷前应填写好本人姓名、学部、专业、大队、区队、学号(或准考证号)(不允许超出密封线)。正式答卷时除规定须用毛笔、铅笔答卷的课程外,只能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卷面应保持整洁。

第四条、 考试的试卷、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五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随意起立和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准再进入考场;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等情况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或要求监考人员及时协调并予答复,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本专业教学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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