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指导员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处教育管理工作,理顺请销假手续,杜绝旷工现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请假权限
1、请假必须填写假条,一天内(含一天)由大队审核,学生处处长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校长审批。(病假的要附病历)
二、请假程序
1、本人填写统一的书面请假条。
2、按准假权限,依次由各级领导审批签字。
3、请假人将请假条交学生处。
4、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填请假条。
三、销假
1、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病、事假期满后,因故仍不能上班,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