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财务管理公示制度
为了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程序和收费行为,增加学校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白波
副组长:王沁泽、柴丽萍、李戈林、程庆兵
组 员:贺建中 李立冬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学校财务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收费政策,保护学生自身合法权益。
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财务收费,如代收公寓费、教材费等学校所收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要进行公示。
四、财务公示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财务公开内容为:
(1)学校经费的预算、结算收支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收费依据和实施执行情况。
五、财务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