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见下表)差旅费标准。
第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校领导出差需要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科室人员出差需要报分管领导批准;教学部门、科研项目人员出差在经费预算额度内的,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级审批人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财务科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级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三类(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可在不超过相应城市间飞机经济舱全价票的范围内,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乘坐的交通工具未达到相应等级的,按实际票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以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表1)为准,限额标准如有物价性或季节性的变化按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辖区内(不包括尧都区)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报销出差期间餐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出差地期间不再另行发放伙食补助费(经批准有其他出访任务除外)。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省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内(不包括尧都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出差地期间不再另行发放市内交通费用(经批准有其他出访任务除外)。出差人员在途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超出部分凭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在出差时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但无住宿费发票,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批准人审核,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将经批准的出差请示或会议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按规定粘贴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校领导、科室报财务科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校集体出行开展的教学、科研、行政等活动,需经校长批准,产生的差旅相关费用在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人员外出考察、调研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立项预算范围内,参照该办法凭票据据实报销。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校领导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并且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列支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出差活动的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对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