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教师实践锻炼的长效机制,发挥教学为实战服务的功能作用,促进教师及时掌握公安工作的新情况新动态,提高警务实践能力和教学训练水平,结合我校师资建设与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业务教师每2年到公安业务部门锻炼3个月,或参加学校校外警务实践教学管理工作2次;其他教师每2年到公安业务部门锻炼1个月。
二、参加锻炼的教师,派出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三、教师要根据公安实战和教学需要,积极参与公安厅有关部门、基层公安机关攻关课题题目,要利用自身优势,发挥教学为实战服务的功能作用。
四、教师参加公安实践锻炼的考核以所在锻炼单位考核为主,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记入个人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锻炼或任教资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五、在同等条件下,教师参与实践锻炼工作业绩作为教师技术职称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的重要条件之一。
六、学校将根据年度师资建设与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教师参加公安基层实践锻炼。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