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警务技能部
学生实习指导书
实习目的
第一条 实习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受到专业技能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做到:
(一)了解社会,认识企业或单位;
(二)培养劳动观点,提高思想觉悟;
(三)巩固课堂所学并使之进一步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以获得工作实际知识和技能。
实习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它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考核的依据。内容包括:
(一)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
(二)实习内容;
(三)实习的方式和方法;
(四)实习地点及实习时间的安排;
(五)对学生的要求;
(六)实习考核及评定成绩的标准。
实习大纲由专业学部制订,经学校审定后执行,并报就业办备案。
第三条 实习计划
为使实习有计划地执行,教学部在实习前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习计划,以明确实习内容、时间和方式。实习内容要尽可能结合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内容,以提高实习质量。实习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的程序安排、总结与考核等。
实习场所的选择
第四条 根据不同专业的实习要求,在专业对口、保证质量前提下,就地就近的选择合适的单位作为实习点。
第五条 实习点应相对稳定。专业学部力争建立教学、科研、工作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长期互利合作,保证实习质量,提高实习效果。
第六条 学校在选择实习点必须对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工作一般由学校、学部和相关专业的老师共同承担。
第七条 负责考察实习点的老师要全面、细致的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并要了解当地的社会治安、消费水平、发展趋势等外围环境;并要对考察点如实做出综合评价,填写、上交《实习单位认定表》。
第八条 实习点的确认程序为:实地考察→就业办审查→校领导审定。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就业办是学校负责实习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实习指导教育;会同教学部选择、考察实习点;签订各类实习协议;指导学部的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校与实习点的关系。
第十条 学部负责本部的实习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制定专业实习计划;开展实习指导教育;做好实习动员工作,指定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外出实习;检查实习进度和实习效果;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学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各部应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实习管理队伍,具体人数根据实习要求和学生规模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名教师。
第十二条 实习计划必须于实习开始前一周发给参加实习的师生,并报招就办及发改办,作为检查实习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就业办会同专业学部对实习进行检查,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组织交流实习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实习生管理工作,根据实习大纲及实际情况制订实习计划,认真落实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与实习单位联系实习师生的生活、交通安排。
第十六条 协助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爱护公共财产等教育,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实习过程中要加强指导,深入实习现场,要做到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工作(指导学生工作)。在南京市等外驻点管理的老师每次管理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管理南京市内实习点的老师具体要求如下:
每月至少到所管理的全部实习点两次;及时从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两方面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填写下点情况记录表(下点记录表中必须让学生代表和单位代表签名),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习情况汇总报给分管校领导、学部、就业办、发改办主任。
每学期至少与所管理的全部实习学生的家长电话联系一次,向家长如实汇报学生的实习情况,同时了解家长的各方面意见,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前汇总报学部、发改办、就业办。
第十八条 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尊重实习单位的意见,努力搞好校企或校局关系,定期向部领导及实习单位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 负责督促学生按时回校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的9月1~7日), 并给学生办理注册收费。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会同实习单位的管理指导人员,作好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组织学生做好实习总结、报告,写好实习工作总结,书面向所属部报告。
学生实习守则
第二十一条 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表现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参加实习。学生实习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实习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凡不服从学校安排或不经学校同意自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其实习成绩学校不予认可,不予以发放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中应尊重师长、服从分配、虚心求学、努力工作,遇到困难或实习中出现问题无法解决,应及时向实习管理老师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特殊情况可向实习管理老师反映)。凡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延长实习一个学期。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累计时间超过1个月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认真做好实习笔记,收集、整理工作结果,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或实习总结,认真参加考核。实习期间每学期学生必须按时回校交实习鉴定表一份(开学一周内),如缺交一次,延长实习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迟、旷工或旷课。在实习单位集体住宿时,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如违反有关规定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重新计算实习时间。如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则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单位的制度,严格做到先请假后休息,病假要有正规医院的假条,事假必须要有家长签字,并要征得实习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请假。
第二十八条 实习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费注册,凡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甲方将视其为自动退学,并通知有关实习单位解除现有的实习协议(注册时间为上学期9月1至7日)。
第三十条 被实习单位退回,应立即向实习管理老师汇报,且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部报到;经学校处理后重新安排实习。对不回校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习结束从实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中评选出部份优秀实习生,给予表彰,并在工作推荐时给予优先。对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间返校积极协助、支持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由于工作努力受到实习单位表彰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并将其事迹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第三十三条 实习成绩依据定期考核和实习总评两项进行综合评定。定期考核是指每个月的实习鉴定和实习管理教师下各实习点了解到的情况。实习总评包括个人总结和单位写的实习评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提交实习登记表、总结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主要以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报告、总结为主,结合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单位的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笔试、口试或两者结合。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优秀(90~100分)
1.实习主动积极,劳动纪律好,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
2.实习报告、总结内容丰富,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3.考核时完满地回答问题。
(二)良好(80~89分)
1.实习认真,劳动纪律好,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
2.实习报告、总结完成得较好,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总结,并对某些问题提出一定的见解;
3.考核时较好地回答问题。
(三)中等(70~79分)
1.实习尚认真,表现较好,能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
2.能较全面地完成实习报告、总结;
3.考核时能回答主要问题。
(四)及格(60~69分)
1.实习期间表现一般,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
2.能完成实习报告、总结、但内容不够全面;
3.考核时能回答问题,但有某些错误。
(五)不及格(<60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予以不及格。
1.实习期间表现差,未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或总结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2.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
4.在实习期间不遵守纪律,有违反校规、实习单位规定的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十七条 实习成绩登入成绩记分册。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及格后才能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实习总结
第三十八条 外出带队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实习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学生的考核成绩,提出改进实习工作的建议,不断改进实习内容和方法,提高实习质量。实习总结经学部主任领导审阅后交就业办。
第三十九条 每届实习结束后,学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四十条 就业办及学部要经常深入实习基地或实习点检查了解实习情况,搞好实习基地或实习点的建设。
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警务技能部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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