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全称为“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中文简称为“临汾警校”。学校网址为: http://www.sxlfjx.com 第三条 学校地址 学校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临么路178号。 第四条 学校类别 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是由山西省公安厅和临汾市政府领导,由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教育局主管,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法人:学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公安工作需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的实战化教学、科研、培训体系,树立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管理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职业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并重发展,坚持面向基层公安机关服务,为我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人才、理论和科研成果支持,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规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民警培训,适度发展成人教育,积极拓展合作办学,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办学格局,坚持不断优化办学结构和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校训 学校的校训是:“忠诚、严谨、求实、创新”。 第八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公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培养合格人才为己任,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第十条 学校应当遵循“面向公安,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服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骨干治学、群众监督”的治理模式,并分别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处室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实施。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党委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重要论述武装学校师生员工的头脑,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系(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在学校人才工作上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以及学籍管理工作。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中层领导参加。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 “党委负责,制度保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并分别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处室会和教职工大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处室行政工作要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级单位为学校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聘期3年。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限制与定期交流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模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施的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的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听课评议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体系监控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单位、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和实训中心;建设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各教研室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资料室。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相结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校为学生提供助学金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建功立业,对为学校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适当的荣誉或纪念。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进修机会,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努力营造“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用人环境,实施“能者上、庸者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十四条 围绕人才强校目标,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团队效应突出的人才队伍。本校教职工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在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空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研究和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六十条 学校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行财处应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职业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公安机关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实验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深化校局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与同类学校、一线公安机关、社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办学关系,推动协同创新,实行学校、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联合育人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公安实战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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